距离新的一年还有
XX天XX时XX分XX秒


虽路途坎坷 你我结伴而行
愿岁月静好 同享闲暇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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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条款更新日期: 2025-09-02 09:15:01

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条款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整理)

一、受保护的作品范围

1.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 平台上交易的素材、美术作品等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登记即可受法律保护。

二、著作权人的权利

1.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平台卖家(素材提供者)作为著作权人或合法权利人,有权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范围、期限及报酬等由双方约定。

三、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1.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1.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平台用户在使用素材时,如涉及上述合理使用情形,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超出合理范围的使用仍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五、平台的版权保护义务

1. 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履行以下义务:

(1)公示版权保护规则及投诉渠道;

(2)对用户上传的素材进行必要的版权审核;

(3)收到版权侵权投诉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4)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2. 平台用户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版权,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